關于在文化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
點擊量:發布時間:2019-02-26 09:13
鼓勵社會需求穩定、具有可經營性、能夠實現按效付費、公共屬性較強的文化項目采用PPP模式。重點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收益性的文化產業集聚發展、特色文化傳承創新、公共文化服務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以及促進文化和旅游、農業、科技、體育、健康等領域深度融合發展的文化項目。
一、規范項目實施
(一)規范項目運作。
嚴禁利用PPP項目違法違規變相舉債,嚴禁通過回購安排、保底承諾、固定回報等名股實債方式進行變相融資,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。
(二)突出運營核心。
積極培育文化領域專業運營商,形成一批有實力的文化企業和上市公司。
(三)優化回報機制。
可依法依規為文化PPP項目配置經營性資源,為穩定投資回報、吸引社會投資創造條件。鼓勵通過盤活存量資產、挖掘文化價值、開發性資源補償等方式提高項目的可經營性。
(四)加強全生命周期監管。
加強項目實施監管,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標準,按效付費。
(五)強化信息公開
二、加大政策保障
(一)加強組織領導。
(二)優化資金投入方式。
推動具備條件的財政資金從補建設向補運營轉變。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,切實提升投資有效性和公共資金使用效益。
(三)豐富金融支持手段。
(四)發揮典型帶動作用。
各級文化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PPP項目的跟蹤指導和經驗總結,推動形成一批可復制、可推廣的成功案例,發揮示范帶動作用。